《天下陷溺·援之以道》崇汉编著
(四)孟子《孟子》
无取为正收取伤廉
孟子曰:“可以取,可以无取,取伤廉。可以与,可以无与,与伤惠。可以死,可以无死,死伤勇。”
——孟子《孟子·离娄篇第五十一章》。
注释:
惠:给别人好处;恩惠。
与:给。
意译:
孟子说:“起初看似可以收取的利益,但深一层去想,就觉得不可以收取,如果收取了就会损害廉洁之德。
“起初看起来好像可以把这种利益给人,但深一层去想,就觉得不可以给,如果给了,反而有害于恩惠。
“起初看起来好像可以为这件事而死,但深一层去想,就觉得死得不合义理,如果死了,反而有害于义勇。”
要旨及其他:
1、当“可以无取”为正者,可勉自立,可以养廉。当“可以无与”为正者,爱人以德,可勉对方自立。当“可以无死”为正者,经得起考验,可证其能为自立而奋斗之勇。
2、取与不取决定于义理。可以给,可得施舍之功。可以死,则死有重于泰山,才有其意义。
3、常言道:“廉者常乐无求;贪者常忧不足。”
4、贪官污吏者,明明是贪赃枉法、假公济私,却堂而皇之(堂而皇之:形容大模大样,满不在乎)说为民众的利益服务而私自收取赃物赃款是应有的“报酬”。然而,“天网恢恢,疏而不失”,最终逃不出上天的惩罚以及法律制裁,将身败名裂,自食苦果。
事例:
在鲁国,有一位宰相名叫公仪休,平日爱好吃鱼。
有一天,有人送来两条鱼,公仪休婉言拒收。当时,他的学生在场,好奇地问为何不收取鱼。
公仪休解释道:“有句话说:‘礼下于人,必有所求。’我接收了鱼,就必须按照送礼人的要求去办事,这样就会违反国法,我贪污就变成了财宝的奴隶,送礼人的俘虏。我被揭发违纪违法就会被罢官或被起诉,那时,有谁还会送礼给我呢?我不收取任何人的礼品,以我的俸禄(俸禄:官吏的薪水)就足够我天天吃上自己购买的鱼。”
浅析:
公仪休如果收取别人的鱼,就会有害于自己的清正廉洁的名声。
那个送鱼贿赂的人看似给人小恩小惠,但深一层去想,如果给了,反而有害于恩惠。